一、董责险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关联
董责险的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英文为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通常简称为D&O保险,是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面临着高度的经营风险,董监高常常会因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而引致行政机关的调查,其他公司、股东、债权人提出的索赔等等,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董责险可以较好地起到分担董监高职业责任风险的功能。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早在2002年即已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作为董责险的投保人。但该文件效力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且调整范围仅限上市公司,对于占绝大多数的非上市公司能否投保董责险则未予说明。该遗留问题在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得到了解决,其第193条明确认可了公司作为投保人的地位,将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全体公司。
与此同时,自2020年新《证券法》修订以来,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明显提高,各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关注度大为提升。据市场公开数据,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董责险投保率已从2019年底的不足8%快速攀升至2025年中的近30%,已投保上市公司数量从约300家增长至超过1500家。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董责险制度后,上市公司的投保意愿进一步增强,市场询价与投保数量均创历史新高。上述趋势表明,董责险在A股市场已经从小众产品逐步发展为主流风险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