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日。草案共8章214条,现行法为185条,这是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最新一次系统性修订。其中,第三章“保险公司”的修改是整部草案的重点之一,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规则逻辑,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
从修订来看,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其中:此前散见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治理要求,被系统性地提升为法律义务;监管对象也从保险公司本身,延伸至股东、实际控制人乃至其背后的整条控制链条,从“管机构”进一步转向“管股东、管行为、管控制”。对保险公司而言,公司治理不再只是监管评估表上的事项,而是具有法律依据、并与罚则相衔接的法律义务。
公司治理规则的调整,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股东安排、治理架构与内部制度的合规走向。有鉴于此,我们对草案中公司治理部分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就股东准入、股东行为规制、控制权变动审批、治理制度的新增和完善等核心变化展开分析,并就保险公司的应对提出实务建议,以期为机构理解修法动向、提前开展合规准备提供参考。
一、准入重构:审查重心从“盈利能力”转向“财务状况与诚信记录”
股东是公司治理的第一道闸门。草案对股东准入的重构,在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两条同时展开。
审查标准上,现行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草案修改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表述调整的背后,是准入评价维度的切换。
“持续盈利能力”在实践中存在局限:短期利润可以通过财务安排调节,盈利能力也不等同于资本实力和诚信水平。相比之下,“财务状况+诚信记录”更侧重于股东的资本是否扎实、信用是否可靠,以及未来是否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