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强监管、防风险”已成为行业主旋律,穿透式监管态势日益趋严。在募、投、管、退的全生命周期中,如何坚守合规底线?当管理人触碰刑事红线时,法律定性边界何在?而在风险爆发后,投资者又该如何在民刑交叉的复杂局面中寻找最优维权路径?
为此,我们团队特别策划了本期系列文章,选取了私募基金领域高发的“违规披露”与“职务侵占”作为切入点,结合真实案例与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信披办法》视角下的刑事责任边界,剖析职务侵占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并为民刑交叉视角下的投资人权益保护提供实务参考。
本系列将分四期推送,旨在为私募管理人划出合规红线,为投资人点亮维权灯塔,以期在行业规范发展的道路上提供有益的法律思考。敬请关注!
2026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该《信披办法》是目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领域的专门规则。此前,2016年中基协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自律规则,不具备行政法规效力,如今已被2026《信披办法》取代。《信披办法》将于9月1日生效,它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为上位法,把此前较为宏观的信披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方式、重大事项范围等作出了全面、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类违规情形和梯度化的监管措施,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加强了该领域的行刑衔接。
《信披办法》虽未在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中直接写明“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但其援引的上位法《私募条例》规定了行政监督管理和处罚的主体、对象、措施,同时《私募条例》中规定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刑事追诉,因此通过《私募条例》实现对构成犯罪的违规信披行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