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或新规"),标志着2024年9月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下称"《并购六条》")进入全面落实阶段。
本次《重组办法》修订历经多轮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诉求的回应。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上市公司重组实践,对《重组办法》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
《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明确建立了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这一机制既是配合《并购六条》中"提高支付灵活性和审核效率"的要求,也是应对现实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在并购重组交易中的现实需要。
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源自英美法下并购重组交易中"盈利支付条款"(Earn-out),旨在允许收购方根据目标公司预期业绩表现分期支付对价以降低交易风险。在英美法下,该机制既可直接挂钩业绩支付(Earn-out),也可采取按固定时间分期支付而以违约条款的方式间接与业绩挂钩(Deferred
Payment)。在《重组办法》修订前,在规则层面交易风险的管控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通过对各交易场景均适用的强制性业绩补偿条款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分期支付仅限于现金作为对价的情形。然而,业绩补偿条款作为事后补偿的手段天然存在执行困难、激励作用低的不足。因此,《并购六条》明确提出建立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以增加交易主体之间的博弈空间。
《重组办法》引进的分期支付机制以延长注册决定有效期为基础,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注册决定有效期由修订前的12月大幅延长至48个月,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加充裕的时间窗口执行分期发行计划。新规还配套修改了相关政策:将发行股份对价购买资产的锁定期起算点规定为首期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计算、将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判断标准规定为把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政策的同步完善既统一了市场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通过分期发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风险,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稳住风险底线的同时尽可能提升市场积极性与灵活性的思路。分期支付机制的核心内容在于允许上市公司根据目标公司后续经营情况动态调整支付节奏,使得上市公司有能力以控制对价支付进程的方式管控风险,同时也为更多对赌机制的诞生创造了可能性。在分期支付机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