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施工单位对工程保险都有一种朴素的理解:
工程一切险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也买了。项目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毕竟,保险存在的意义,不就是在事故发生以后补偿损失吗?
但在工程保险实践中,“已经投保”与“能够获得赔偿”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某科技园项目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过程中,基坑支撑体系发生断裂坍塌,进而造成道路塌陷、市政管线受损、邻近厂房倾斜并最终拆除,损失达到数千万元。
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4500万元。
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支持。
最终,保险赔偿金额为0元。
保险已经买了,事故也确实发生了,损失更是真实存在,为什么保险公司仍然可以不赔?
这个案件真正值得讨论的,不只是某一项免责条款,而是工程保险中一个更基础的问题:
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不是损失有多大,而是事故为什么发生,以及这种风险是否被写进了保单。
一、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首先判断的不是“损失多少”,而是“为什么发生”
工程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方首先看到的,通常是事故后果:
基坑塌了;
道路坏了;
管线断了;
邻近厂房倾斜了;
损失已经达到几千万元。
因此,被保险人往往会自然地认为:
事故如此严重,而且已经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至少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但保险公司判断是否赔偿,通常并不是从损失金额开始,而是从事故原因开始。
究竟是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
还是某个突然发生、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造成的?
抑或是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材料缺陷、现场管理失当等因素逐步累积造成的?
不同的事故原因,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保险结果。
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的是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暴雨导致基坑被淹、火灾导致在建工程受损、吊装过程中构件意外坠落,通常都具有“外来的、突然的、意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