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的技术贡献率——最高院案例解读系列①
开篇语
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庭以来受理技术秘密侵权实体案件343件、审结334件,其中2025年审结51件。研读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无疑是办理技术秘密案件的必要环节。为此,安杰世泽组织部分律师撰写案件解读系列文章,与行业同仁共同学习探讨最高院技术秘密案件。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案(下称“石英纤维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某光电科技公司赔偿1.98亿元,该数额直接采信了原告计算的侵权获利,未作任何扣减;二审法院在维持总赔偿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补偿性赔偿基数扣减了25%(即技术贡献率为75%)。几乎在同一时期,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案(下称“玻璃机案”)中,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酌定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在整个侵权产品的利润贡献率为15%”调整为“涉案技术秘密对创某公司制造的所有型号玻璃机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均应推定为100%”。可见,在精细化裁判的大背景下,技术秘密的贡献率已经是必须要正视的法律要件。为此,本文以“石英纤维案”为例,讨论本案及“玻璃机案”关于技术贡献率的裁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对权利人律师和被告人律师的实务启示。
一、差异:是否考虑技术贡献率
一审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并没有刻意提到技术贡献率。
对于一审判决该部分的论述,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某光电科技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的,“一审判决未合理确定贡献率”,另外一种是二审判决认定的,“一审判决未考虑案涉技术秘密的技术贡献率,即相当于将技术贡献率确定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