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涉刑民事纠纷规定》")正式施行。这是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民刑交叉问题作出的体系化司法解释。据初步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已超过22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以"民刑交叉""刑民交叉"为关键词的提问多达1700余条1。规则供给的长期不足,使"先刑后民"在相当范围内被机械适用乃至滥用,演变为"以刑阻民",在实务中阻断了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正当渠道,在理论上也加剧了法秩序不统一的传统问题。
《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首次对"同一事实"给出法定定义——"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并以此作为划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界限。然而,"基本事实相同"如何判断,条文未置一词,起草组亦坦言相关问题"较为复杂,各方认识尚未完全臻于一致"。本文以第2条为中心,在梳理规范演进与学说谱系的基础上,尝试归纳"基本事实相同"的判断标准,并提出实务建议。
01."同一事实"认定标准的规范演进与学说谱系
(一)规范演进:从"同一法律事实"到"同一事实"
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经历了近四十年的演进。1985年"两高一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仅强调犯罪线索的移送,却被误读为一概"先刑后民"2;1998年《经济纠纷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确立分流标准,但其第1条、第10条分别使用"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概念并不统一。2014年《非法集资意见》第7条、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5条、第6条转而采用"同一事实"表述,2019年《九民会纪要》第128条至第130条进一步区分当事人是否相同的情形以判断是否分案处理。直至《涉刑民事纠纷规定》第2条,三种表述并存三十年的混乱就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