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6年3月以来,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管出现了实质性变化:税收征管法启动25年来首次全面修订,CRS 2.0在主要离岸中心陆续落地,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全面施行,执法也从“提醒”推进到“数据比对”。这些变化彼此咬合,把一项长期存在的法律义务,变成了可被实际执行的义务。
本文分上、下两篇刊出:上篇梳理征管侧在实体法层、程序法层、信息透明层和境外数据层的四项变化;下篇先分析四项变化的叠加效果及其边界,再转向纳税人视角——哪些所得属于个人境外所得、分别如何计税,境外保单、离岸壳公司与离岸家族信托三类高争议安排如何判定,并给出自查框架。本篇为上篇,下篇不日奉上。
01.引子:两个看似无关的场景
2026年8月6日,香港保险板块出现罕见单日抛售:友邦保险盘中一度跌逾9%、收跌5.92%,市值单日蒸发逾400亿港元;保诚收跌4.57%,富卫集团跌超5%。触发波动的是一则关于“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保单收益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传闻。次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回应: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
同期公布的另一组数据更值得注意:2026年1—5月,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累计补缴税款约130亿元;7月28日国新办发布会披露,上半年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累计督促补缴税款、滞纳金约340亿元。一场市场波动与一组税收数据指向同一事实:过去纳税人判断要不要申报,核心考量是税务机关是否掌握相关信息;而现在,全球所得纳税义务这项既有原则正在获得与其相匹配的信息基础与执行能力。
02.实体法基石:从未缺席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