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涉刑即驳”“先刑后民”被机械适用,民事案件动辄被长期中止审理,担保责任等实体认定标准不一,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迟延,甚至出现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针对这一系列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并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二十四条,系统重构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规定》虽条文数量不多,却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一次重要的理念更迭,即坚持诉权的实质保护。比如,为避免动辄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干扰对民事案件的依法受理、正常审理,导致当事人救济受阻,《规定》对哪些情况下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以及如何审理、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有明确表述——“先刑后民”一旦被滥用,就会演变为“以刑阻民”,阻断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这一转换贯穿全篇,是理解具体条文的重要前提。
本文拟根据《规定》自身的逻辑结构,结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审判实务中影响较大的规则作重点解读。
01.《规定》的类型划分与结构安排
(一)两种类型:竞合型与关联型
《规定》第2条第1款将民刑交叉案件分为两类:(1)竞合型,即民事纠纷案件与有关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案件,具体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2)关联型,即民事纠纷案件与有关刑事案件涉及关联事实的案件,具体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