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如同保险合同一样,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而且由于再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公司这样的商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均赋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保险经营经验,因此从纠纷数量来讲,再保险合同一般不容易产生纠纷,即使有纠纷,为了维持商业合作,保险公司之间也往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近年来,随着再保险业在中国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伴而生的就是各类型复杂争端的产生,加上疫情等各方因素叠加所导致的经济下行,保险公司之间似乎不再愿意就再保险合同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在中国,再保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的展现在公众及行业内人士的视野中。
对中国保险市场影响最大的再保险合同纠纷当属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两保险公司之间有关"海力士火灾保险赔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纠纷,该案一度促进了原中国保监会出台相关财产保险临分及合约分的规范性文件对再保险市场的实操进行指引和规范。但总体来讲,相比欧美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较晚,特别是再保险业,因此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再保险合同纠纷"进行搜索,鲜有经典案例。当然,可能因素也是因为部分再保险合同纠纷是通过仲裁以保密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在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曾发布的8个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就有关于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涉及到中国法院罕见地对再保险合同的"并入条款"进行解释和解读。
该案主要事实为:2009年5月1日,A公司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编号为09SH002(SHA)的《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开口保单》(水运和陆运)(下称"开口保单"),其中第10条约定,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后A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PB0215011416号保单,该保单载明:承保被保险人2015年5月1日0:00单载明:承保被保险人2015年5月1日0:00至2015年5月31日24:00编号为09SH002(SHA)的开口保单下的申报,运输工具、启运地点、目的地、保险标的以及其他特别条款和条件均按照开口保单的约定,如果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双方都可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