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21年最新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专项意见,基本目标是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
2024年3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之后,颁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5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故此,我们将尝试基于保险监管视角,围绕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诸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与读者讨论分享。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不予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农法发[2022]1号)公布的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一案中,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徐某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徐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生效施行前,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均在新《行政处罚法》生效施行后,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应当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条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