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这是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一)》)施行十年后,针对腐败犯罪新形态、新手段作出的一次系统性回应,标志着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迈入新的阶段。
《解释(二)》旨在“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这一新规的出台,无疑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在从严打击的基调下,如何精准把握新规中的定性边界、数额、情节标准,成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基于此,笔者对《解释(二)》的核心变化进行深度拆解,梳理出新规下的核心要点。
01.《解释(二)》出台的背景与深层动因
《解释(二)》的出台是立法演进、司法实践需求与刑事政策调整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其深层动因主要体现在:
(一)修复“立法先行”与“解释滞后”的断层,确保法制统一
2016年《解释(一)》施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尚未出台,监察体制改革亦未全面推开,彼时的司法解释难以预见后续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由“两档”拓展为“三档”,《刑法修正案(十二)》则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量刑阶梯作出细化,这些立法修订直接导致《解释(一)》的数额认定标准与现行刑法条文出现断层。《解释(二)》正是通过明确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修复了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