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涉打假人员的刑事案件,使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再度成为公共议题。职业打假仅是行为类型的概括,营利动机、投诉频率和团队规模均不能替代犯罪构成的证明。投诉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应结合财产请求的权利基础、事实真伪、索赔范围、施压方式及财产处分原因分别判断。虚构事实、高额索赔、请求与举报事项缺乏关联,具有不同的证明意义,不能单独决定入罪。普通犯罪、犯罪集团、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也有不能省略的认定条件。依法惩治借打假侵害经营者权益的行为,同时保全真实投诉、合理索赔与舆论监督的空间,才符合刑法保护权利、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职业打假;敲诈勒索;非法占有目的;舆论监督;黑恶势力犯罪
01.个案判决不宜变成群体标签
据界面新闻2026年9月11日报道,“铁头”被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此前,长春警方已就“松哥打虎”申某松等人涉嫌黑恶性质犯罪公开征集线索。判决报道与侦查通告接连进入公众视野,性质却有区别,后者尤其不能被改写为已经判决的“职业打假涉黑案”。1
笔者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就职业打假、网络监督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表达过意见。2在随后接触的讨论中,一个印象逐渐加深,法律专业讨论中仍有聚焦具体行为与证据,定性方面仍保持相对克制,但部分公共讨论却已将“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连在一起。这里无须作未经统计的舆情判断,但这种从个案滑向群体的推论,有以偏概全之趋势,也不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故确有辨析的必要。本文正是对前述采访意见的进一步展开。
利用打假名义侵害正常经营、消耗社会善意的行为,应当受到制止。故意制造商品问题,歪曲事实组织网络围攻,借经营者对商誉受损的担忧强取财物,都值得警惕。法律对这类行为作出制裁,并不意味着所有带有报酬、利润或者组织分工的打假活动都失去了正当性。生产者因别人制假而被怀疑,消费者因别人索诈而失去投诉资格,同样缺乏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