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是立足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系统性司法落地。作为原司法解释的重要接续与延伸,该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紧扣司法实践中新型隐性腐败认定难、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追赃挽损力度不足等突出问题,全面细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则,构建起全主体、全链条、全资产的严密惩治体系。
01.第一条【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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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条文索引
第一条: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条文解读:
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单位受贿“数额+情节”双轨量化标准,区分20万、200万两档数额节点及五类从重情节;明确界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立法主要回应此前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长期无统一量刑尺度、集体腐败打击乏力问题,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受贿行贿一起查”、从严惩治单位腐败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