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落幕: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新司法解释实务解读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在公私领域存在一定“双轨”差异:对国家工作人员贪腐行为打击标准严格、力度较大,而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体内部腐败问题的处理相对宽松。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调整旨在坐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 。对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而言,采购、销售、技术、广告宣传、项目审批等关键岗位人员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其刑事风险显著提升。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聚焦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解释(二)》施行前后的定罪量刑核心变化,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以期为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构建合规机制提供参考。
0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打击力度显著加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