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国法院提出新的判断标准
- 商业正当性标准
商业正当性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在违约损害赔偿金和可能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差异,甚至是在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如果此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阻吓或者惩罚违约的话,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此差异具有商业上的正当性来避免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被认定为违约罚金。
Philips Hong Kong Limited v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一案中体现了此种趋势。法官不再严格遵循传统区分标准,而是尝试使用一种更为宽泛的解释方法进行区分。Woolf法官表示“法院必须注意不要设定过于严格的标准,并牢记双方的协议通常应得到支持。任何其他方法都会导致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商业合同中。”i
随后,在Lordsvale Finance Plc. v
Bank of
Zambia案件中,Colman法官明确将商业合理性(commercially
justifiable)作为测试的一部分。ii其认为判断是否是罚金条款需要结合合同订立时的目的是阻止另一方违约还是补偿非违约方。iii具体到该案,约定如果贷款人违约,则利率将增加1%。此种条款的目的并不是阻止违约,而是反映了违约的借款人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iv如果仅按照先前的利率计算尚未支付债务的利息,无法体现借款人已不再拥有良好的信用。在此种情况下增加利率作为对价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该条款并不能被认为是罚金条款。
此种商业正当性标准在
Cine Bes Filmcilik ve Yapimcilik ANR v United International
Pictures案件中也有所体现。Mance法官明确认为传统区分标准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罚金的区分并不全面,这并没有包含所有的可能性。应在商业正当性的基础上,将二分法扩展为三分法。除了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罚金之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正当性的“罚金条款”,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损害赔偿条款。v此外,Mance法官还对“损失”的含义重新定义,由原来的“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更改为“非违约方根据普通法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与商业正当性标准进一步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是
Murray v Leisureplay
PLC案,该案中三位法官均赞同前述“Lordsvale”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