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2022]19号)(“
2022年办法”)
1。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2019年办法”),2022年办法是对2019年办法的整体更新。
近年来,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不断加强监管,自2019年办法发布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并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行动方案”),作为公司治理层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统称为“
机构”)不当公司治理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有必要对2019年办法进行修改与新增,以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落实新出台的监管制度和行动方案。
一、2022年办法在2019年办法基础上的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我们对新发布的2022年办法和2019年办法进行了整体对比、分析,在以下内容中将重点强调和评述2022年办法在2019年办法基础上的
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一)
关于评估对象的新增要求
2022年办法在2019年办法的基础上拓展了评估对象的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金融监管评估范围,并将保险公司的范围明确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2022年办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