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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31 DECEMBER 2025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以"公司集团理论"为例

Jincheng Tongda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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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CHENG TONGDA & NEAL (JT&N) was founded in Beijing in 1992. JT&N has distinguished itself a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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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公司集团理论(Group of Companies)"是指,只要签订仲裁条款的...

ChinaCorporate/Commercial Law

一、别具一格的“公司集团理论”

简单来说,“公司集团理论(Group of Companies)”是指,只要签订仲裁条款的一方是“公司集团”的成员之一,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延伸至这一集团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在商事仲裁的众多理论中,“公司集团理论”是非常独特的存在。

仲裁协议相对性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要实现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效果,大都需要有国内法律规则的支持。例如代理关系、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代位、继承等。而“公司集团理论”则是完全从商事仲裁的实务发展而来——随着大型公司集团的发展,集团针对不同业务不同职能分别设立公司,各个子公司之间虽然有独立法人人格和法人财产,但在商业上仍然需要服从集团的统一安排,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公司集团理论“基于经济现实所作出的结论,并且与国际商务的需要相适应”,将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至非签署方的公司集团其他成员。

二、“公司集团理论”的构成要件

从1982年的Dow Chemical案至今,公司集团理论逐步演化出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通常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1、公司集团(同一经济实体)的存在

在首次提出公司集团理论的Dow Chemical案中,公司集团被称为“同一经济实体”,具有“紧密的集团结构”。具体的表现包括集团成员之间有显著控制、集团成员之间共享财产或资源、成员公司存在混同使第三人无法区分等。有些案件则侧重于成员之间的紧密程度,或是共同的财产、品牌、员工等。具体的判断标准较为主观,根据案件争议事实不同而各有侧重。

2、实质参与协议的磋商、履行或终止

相比前述主观标准,实质参与的要求相对客观。需要审查非签署方是否积极的、实质性的参与了不仅是协议的某个阶段,而是从协议的各个阶段,由此才能作为非签署方事实上同意被协议约束,从而被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束。2020年,巴黎上诉法院在Kout Food案中进一步指出:“仲裁条款应当延伸适用至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当事方,以及任何由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只要明确他们的合同情况,并且根据其行为可以推定他们已接受相应合同条款,尽管他们并非包括仲裁协议案涉合同的签字方。”2022年9月,法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支持了前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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