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格美"登陆,又是一年台风季来临。为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据悉实践中海事部门有时会要求船东在停妥船舶后安排船员撤离,但一旦船员撤离必然会导致船舶无法满足安全配员要求,船东将面临两难的境地,每至台风季,船东圈对此问题往往会非常关注。
对此,我们结合办案经验以及了解到的最新相关案例,尝试讨论停航状态下船东的安全配员义务边界应如何界定,并基于实践给船东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一、"TALENT"
轮案
二审案号【2020】辽民终101号,一审案号【2019】辽72民初258号
案情概述
"TALENT"轮系船厂受买方委托建造的1艘30万载重吨矿砂船,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交付和接受协议》,船厂将"TALENT"交付给买方,买方取得该船的所有权。交付后船舶未立即投入使用,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船厂同意"TALENT"轮交船后在其码头停泊,最晚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停泊期间发生的相关停泊及维护费用由买方承担,在码头停泊期间,船厂按后附的《安全管理委托协议》对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停泊期间买方未给"TALENT"轮配备船员。
2013年3月9日,大连地区出现大风天气,阵风达到9级,"TALENT"轮系泊缆绳全部断裂后随风漂移,与其他主体所属厂区内的"中水"号浮船坞、固定该浮船坞的系坞墩、码头及在修船舶等其他财产陆续发生碰撞,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后买方就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向靠泊期间保管"TALENT"轮的船厂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船舶在港内停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有台风警报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防范、应急等措施。船厂将"TALENT"轮交付给船东后,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亦发生转移,且船东已办理了船舶营运的相关证书,具备营运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营运,都应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际公约的规范,"TALENT"轮在停泊期间,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船员,此为船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