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工程涵盖海上油气平台、海上风电、港口航道、围填海、深远海养殖平台及船坞设施等广泛类型,其合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资质要求、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保护与管辖法院等核心问题。本文在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公开裁判文书与仲裁裁决的基础上,结合英国《1996年住房补助、建造与再生法》及LOGIC标准合同、美国《外大陆架土地法》及最高法院判例、挪威NTK/NF标准合同及司法判决、伦敦临时仲裁与中国海事司法实践,论证海洋工程合同定性的二元格局:定着于海域、构成构筑物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船坞、码头、海上风电基础、填海疏浚等),原则上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而以建造移动式或大型装备为目的的海工平台制造与技术服务,则多按承揽、买卖或技术开发合同处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类型化界定、案由统一、优先权衔接与资质管理完善等建议。
关键词: 海洋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合同定性;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海洋工程是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基础性产业。随着"双碳"目标下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深远海养殖装备迭代、深海油气勘探推进以及港口航道建设升级,涉海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十四五"期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海事纠纷16.8万件,其中涉港口作业、航道疏浚与码头工程的建设经营类案件3500件,船舶买卖与修造等海工装备类案件1.8万件1。
在司法实践中,海洋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长期存在分歧:一部分案件被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关于资质、招标、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等规则;另一部分案件则被定性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仅适用一般合同规则。同类型海洋工程在不同法院获得不同定性的现象,既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有无、合同因欠缺资质而无效与否),也影响程序安排(如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管辖之分、海商法特别规则之适用),亟待从规范层面与裁判层面予以系统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