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底,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起军事打击,伊朗随后采取反击措施并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这一局势升级对全球航运造成了严重冲击。在此系统性扰动下,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与平衡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简要探讨地缘冲突下的“战争风险”条款在租约中的适用、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保险安排变化等核心法律与实务问题。
一、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部分问题
(一)滞期费
在固定装卸时间的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通常被认为是绝对的义务。若承租人未能履行,即需负担滞期费。通常无需考虑承租人未能完成装卸的原因,除非该原因在租船合同中属于中断装卸时间的条款,或属于免责范围,或是由于出租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以1994年金康合同(“GENCON94”)为例,标准措辞并未包括滞期费中断条款或免责条款。因此,应重点查阅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 FN”)中是否有相应滞期费中断、免责条款,或者包含战争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FN中没有相应约定的租船合同而言,若船舶已经有效提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即便由于战争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装卸货,相应时间损失仍可计入装卸时间并计算滞期费。而且,若在战争风险发生前,船舶已经进入滞期,则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规则,即便有除外、免责或不可抗力条款,承租人亦很难抗辩滞期费。
老生常谈的是,英国法下,不可抗力并非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租船合同中明确写入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应当注意明确战争、敌对行为等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二)航次租船合同战争条款
就航次租船合同而言,BIMCO制定了标准的战争风险条款,GENCON94并入1993年的VOYWAR条款(“VOYWAR1993”)。该条款中相对广泛的定义了“战争”的概念,且若船长或出租人合理判断继续航程可能使船舶面临战争风险,即可启用该条款。但在VOYWAR 1993中,船长和出租人的判断应当是基于真实存在或严重的危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