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了私募基金玖瀛资产、腾创投资违法违规案件,暴露出部分私募机构在资金运作、关联交易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严重缺陷;上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强化了私募基金监管框架,明确压实管理人信义义务,筑牢投资者保护防线。在此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导向下,深入剖析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典型场景与制度根源,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团队结合过往业务经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输送涉刑行为的法律适用撰写了系列文章,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将以某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聚焦非劳动合同关系下职务侵占主体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断、以及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标准等核心问题,系统梳理事前制度约束、事中权限监督、事后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法律保障路径,以期为私募基金合规运营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实践参考。
一、职务侵占案基本情况
某A国有全资公司作为LP(下称“LP”),与B合伙企业作为GP(下称“GP”),共同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设立某私募基金(下称“基金”),合伙协议中将基金主要关键人士确定为李某,并授予李某指示管理人的权利,李某同时也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之一。基金根据李某的指示选任或更换管理人,该管理人将实际负责对基金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项目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权限。
后李某指示了其作为实控人的有限合伙企业C作为基金的实际管理人,C、基金、GP三方订立《管理协议》,约定由李某指定的C(下称“实际管理人C”)接受GP的委托,为基金提供投资及管理服务,实际管理人C实际行使管理人相应权限,但仍由基金的GP作为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