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香港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活动已正式步入常态化的备案时代。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个在互联互通机制下易被忽略的合规要点:即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供股时触发的“另一次”中国证监会备案义务。
01.供股(Rights Issue)是什么?
根据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与指引》的相关规定,供股(rights issue)是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他们可按其现时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1我们理解,供股是香港上市公司向现有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发行新股集资的行为,本质是一种面向全体存量股东的股权再融资方式。核心要点包括:
1、按比例认购:如“二供一”,每持2股旧股可认购1股新股;
2、供股价折让:通常低于市价(约市价的50%–80%),以此吸引股东出资;
3、供股权可交易: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未缴款供股权」(nil-paid rights / 认股权证),股东有三种选择:行使认购、在市场上卖出供股权、或放弃。这一点跟A股配股权一般不可转让有明显区别;
4、不参与的后果:持股比例被摊薄,股价在除净日会向下调整反映供股权价值被剥离。
广义上,“供股”有时也涵盖公开发售(open offer),区别是公开发售的认购权不可转让,仅供原股东行权。2
02.供股 vs 配售(Placing)
港股语境里这两个词很容易混淆,但实际差异不小。根据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与指引》第七章及附录F1的相关规定,配售(Placing)是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向主要经其挑选或批准的人士,发售有关证券以供认购或出售有关证券。我们理解,供股与配售的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