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下称“新《指导意见》”)。自2019年两高三部首次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旧《指导意见》”)以来,旧《指导意见》一直是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新《指导意见》在六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更加体系化、用词更加规范化、内容更加实用化,回应了实践痛点、强化了权利保障、防范了制度风险,体现了制度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型的深层逻辑。
通过对比新旧《指导意见》,金诚同达律师总结了以下重大变化:
1. 原则性规定更加提纲挈领。
新《指导意见》突出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全面准确、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强调证据裁判原则,防止认罪认罚制度滑向“刑期交易”;重申配合制约原则,并配套新增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从一般工作要求上升为独立章节,展现了“廉洁公正司法”的坚决态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全过程监督”的责任定位。其中,第62条关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肯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2. 完善单位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规定。
新《指导意见》新增第6条“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规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认罪认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认罪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并在第30条中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并规定具结书应由诉讼代表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