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在中国实施《反垄断法》的16年间,反垄断私人执法(反垄断民事诉讼)一直不温不火。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缺乏有针对性的诉讼制度支持,一直是私人执法不尽人意的痛点。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反垄断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最高法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历经一年多的研讨与修订,《新反垄断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在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垄断司法解释(2012)》")基础上新增及调整了大量内容,包括程序与实体问题。
《新反垄断司法解释》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修订的最新成果,汇集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多年的经验,对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一些难点问题、空白问题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甚至是突破。业界有人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属于破题的惊天一笔。
本文对《新反垄断司法解释》中的部分重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有关程序规定的解读
1.
将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立案条件
《新反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不是"确认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独立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事实上,在最高法此前的裁判案例中,该观点就已经有所体现。例如,在王某、梁某等与武汉出租汽车协会垄断纠纷案
1中,原告仅请求法院确认武汉出租汽车协会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没有据此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最高法认为,"原告仅仅提出'确认被告侵权'之类的请求,并不必然导致其民事权益获得保护,因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涉及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诉讼时效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确认之诉,应严格审查起诉条件,以避免当事人随意提起不能直接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单独诉讼必要性和实效性的确认之诉,徒增诉累、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