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
李飞
【摘要】作为向投保人等保险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辅助机构,保险经纪人发挥作用依赖于保险经纪合同,而厘清保险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法律适用。保险经纪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争论。保险经纪合同虽然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中介合同有所不同,但这些区别不影响将其原则上定位为中介合同的性质。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进行了委托授权,从而使保险经纪人取得了代理人的地位,那么,就应该将保险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关于保险经纪合同的性质,《保险法》第118条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2条第1款能够支持中介合同说,《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48条或可指向委托合同说,二者似难分轩轾。虽然中介合同说在司法实践中占多数,但法院对当事人就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中介人还是代理人之争持回避态度的判决书也不鲜见。可见,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各不一致。这自然会导致保险经纪人法律定位出现摇摆。鉴于现行法上的表述不明与实务中的犹豫不决,保险经纪合同的性质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辨析。
一、保险经纪合同是中介合同吗?
《保险法》把保险经纪人界定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这似乎表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保险公司之间是中介(居间)合同关系。依《民法典》合同编第961条对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介人的工作任务、内容不同,中介合同分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报告中介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媒介中介。《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36条规定的保险经纪人可得经营的业务范围颇广,绝不限于搜集信息并报告给投保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已,该条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就可显示出保险经纪人在为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订立合同居中斡旋,努力促成合同成立的作用。因此,保险经纪人更接近于媒介中介,保险经纪合同类似于中介合同。此外,保险经纪人通常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作为其报酬,但其佣金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以,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中介合同在性质上仍属有偿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