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新行业动态
1. 浙江高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2026年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4-2025年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破产债权的性质应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仲裁机构无权认定。2014年,广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仲裁。张某付清房款后,广某公司于2018年进入破产清算。2023年,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返还购房款并确认优先受偿。2025年7月,仲裁裁决认定购房款为共益债权、违约损失为普通债权、仲裁费为破产费用。广某公司以仲裁事项超范围为由申请撤销。杭州中院认为,债权金额争议属于仲裁条款范围,但债权性质认定影响全体债权人清偿顺位和受偿比例,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应由破产管理人或受理法院判定,遂裁定撤销裁决中关于债权性质和破产费用的认定。本案明确破产债权性质争议不可约定仲裁,应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处理,既尊重仲裁对债权金额的管辖,又保障破产集体清偿公平性,对厘清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破产衍生争议中的权责具有指导意义。
2. 广东高院公布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认定破产程序中受理后新生债务抵销争议不属仲裁机构权限
2026年6月18日,广东高院公布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包括的案例包括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具体内容:石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签订《厂房转租合同》,约定欠租时可依往来款抵扣租金,争议由某仲裁委管辖。后石某公司破产,联某公司申报租金债权未获确认,遂申请仲裁,裁决确认租金债权。石某公司另就占有使用费申请仲裁,裁决将联某公司应付占有使用费与前案租金债权相互冲抵。石某公司申请撤销该抵销项。法院认为,合同抵销条款仅适用于正常经营,破产后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抵销权仅适用于受理前形成的债务,裁决将受理后新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纳入抵销,实质构成个别清偿,违反破产法第十六条关于个别清偿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事项,遂裁定撤销裁决第三项。本案厘清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抵销争议的主管范围,明确了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破产清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