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与《中篇》中,我们已经系统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关于“无法清算”状态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相关人员赔偿责任的理论框架。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而复杂的司法个案则是最好的试金石。本文将以笔者亲历的一起典型破产衍生诉讼为例——南之泉公司诉其股东张某某、奉惠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该案一审裁判完全支持管理人诉请,笔者团队接手后二审改判驳回全部诉请。通过这一转折过程,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责任认定的分歧与演进,也希望能为类案处理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02.案情回溯:公司历史沿革与涉案过程
(一)公司设立与实际控制关系(2002-2006年)
2002年11月,南之泉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权结构为:法定代表人何某持股37.5%,张某某持股36.25%,奉惠公司持股26.25%。
2004年1月,南之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子马某“代行法定代表人权力,代表签署公司对外担保、融资等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件”。2006年3月,马某依据该授权代表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陷入困境与财产状况(2007-2009年)
2007年8月,因南之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12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发布公告,明确南之泉公司作为保证人已处于“关停”状态。2009年2月,南之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破产程序与管理人履职困境(2020年)
2020年5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南之泉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未能接管到任何账册、印章或财产。2020年8月,法院裁定确认本案债权总额为24,995,52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