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十一章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以专章对小微企业的破产程序作出规定。该章涵盖第178条至第183条共计6个条文,旨在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提供简化、快捷、低成本的破产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章小微企业章章名由“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简化为“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涵盖第171条至第176条。本文将根据两次修订审议稿,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关键制度逐一进行分析。
01.适用前提标准明确
《修订草案》第178条为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的适用划定了明确门槛: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这一标准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关于“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条件高度相似,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71条又将其修改为“债务数额较低”,并强调小型微型企业的判断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两次修订审议稿,均将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单独列章,将“快速审理方式”提升至法律层面,并赋予了更大的程序简化空间。
02.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关键制度分析
(一)审判与管理的“轻型化”
1.审判员独任审理:这一规定旨在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通常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这无疑是针对小微企业破产特点所做出的精准设计,能够使审判流程更加高效便捷。但考虑到即便是小微企业的破产案件可能也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破产程序的严谨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