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0条确立了价格影响标准(即《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0条所称“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是否受到影响的判断标准,本文简称价格影响标准),为被告提供了推翻重大性推定的通道: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1。该条对所有虚假陈述统一适用,但不同类型虚假陈述的价格形成逻辑存在显著差异。同样是“价量未变化”,在积极型虚假陈述中可能支持被告抗辩,在隐瞒利空型中却被法院以“理据不足”驳回,在隐瞒利好型中又成为被告胜诉的依据。我们区分积极型、隐瞒利空型、隐瞒利好型三种类型,基于裁判文书分析价格影响标准的适用差异,揭示法院已在个案中形成但尚未在规范层面明确的类型化处理路径2。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准确理解与适用……重大性……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3,但未进一步细化价格影响标准在不同类型虚假陈述中的适用规则。对上市公司而言,理解这一差异直接关系到重大性抗辩的方向和可行性。
一、重大性认定的推定与反驳方式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重大性认定的三层结构。第一层为推定:虚假陈述内容属于《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属于监管部门规章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法院应当认定具有重大性4。第二层为反驳: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法院应当认定不具有重大性。第三层为支持抗辩:被告证明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