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南京绒花”非遗传承技艺侵权案1
“南京绒花”是南京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传统手工艺品,因其制作精美,又有“荣华”的吉祥寓意,常被妇女戴于发髻以做装饰,于2006年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告赵树宪是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代表作品有“福寿三多”等绒花作品,为保证其创作的作品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赵树宪还对相关的美术作品进行了注册,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被诉侵权绒花制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绒花制品与原告美术作品二者实质性相似,便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作品实质相似,进而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绒花美术作品构成侵权。该案明确体现了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确认了原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诉权主体的地位。
案例2 “山东鲁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鲁西南民间织锦,是由山东人民用纯棉织成,因其图案华丽,形似锦缎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流传千年,是齐鲁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鲁锦织造技艺”于2006年入选首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认为,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生产、销售大量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具有欺骗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在1999年鲁锦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鲁锦”已成为具有地域特色的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的合理使用。鄄城鲁锦公司仅在其生产商品的包装上使用“鲁锦”二字,仅表明该商品采用鲁锦面料,制作工艺具有鲁锦特色,不存在侵犯鲁锦公司“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且未将其用作商业标志,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的误解,属于合理合法的使用,不构成对“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之后,原告的“鲁锦”注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