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以“对比文件的显而易见结合+公知常识”为由判定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是最常见的审查意见之一。本文以A公司“两段式滑片”案为例,复盘该申请历经两次审查意见、驳回、复审、最终授权的全过程,重点剖析如何运用整体性审查原则及特征协同效果进行创造性争辩,最终获得授权,为应对常规化审查提供参考。
01、审查过程
A公司作为压缩机领域的领先企业,针对超高速运转工况下滑片易磨损的难题,提出“两段式”差异化设计方案:根据滑片头部与尾部不同的受力特点及功能需求,分别采用独立的材料体系,通过严格控制各组分含量,在实现头部高强度、高耐磨的同时,使尾部材料在轻量化的基础上达成与配合件的热膨胀特性匹配。
一通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的两段式结构+对比文件2的粉末冶金工艺+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可以得到该方案。在答复一通时,未修改权利要求。二通引入对比文件3,认为将其公开的表面润滑薄膜材料应用于滑片本体即可得到该方案,属于常规调整,并引用多本教科书,主张各组分的应用属于公知常识。在答复二通时,将从权中的尾部材料膨胀特性特征并入权1。驳回决定中,审查员再次以显而易见地结合与常规调整为由,判定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将从权中的头部材料配比特征并入权1。在修正从属权利要求形式缺陷后,审查员最终认可创造性并授予专利权。
02、关键难点与争辩思路
难点一:
审查员从对比文件1中抽离两段式结构特征、从对比文件2中抽离粉末冶金配比特征、从对比文件3中抽离耐磨薄膜组分特征,结合教科书公开的材料性能进行组合评价。
在化学发明尤其是材料类发明的审查意见中,由于多个对比文件分别公开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一部分,进而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是最常见的审查意见之一,同时也是答复的难点。这是因为在技术领域相同的前提下,如何确认各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不同进而争辩没有结合启示,如何论证不同对比文件的特征不能显而易见地进行组合、组合后不能预期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需要在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公知常识进行深入理解与对比之后,才能获得有利证据、做出有力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