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1案件(简称“离心机案”)中,涉案商业秘密涉及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和“基本级数据”,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软件代码实质性相似或被诉软件实际使用的数据情况,人民法院采纳原告的“反推式”论证方法,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并承担高达1.6亿元的损害赔偿。离心机案是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规则的经典应用。
一、案情概要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集团”)、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两者合称为“原告方”)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研发形成了用于设计、开发离心压缩机的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以下简称“基本级数据”)和涉案软件(以下将基本级数据和涉案软件统称“涉案技术秘密”)。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早先均为原告方员工,从原告方离职后先后参与设立并控制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两者合称为“被告方”),原告方主张被告方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技术秘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及三自然人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并作出《不侵权承诺书》,同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64647802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00元。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