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庭以来受理技术秘密侵权实体案件343件、审结334件,其中2025年审结51件。研读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无疑是办理技术秘密案件的必要环节。为此,安杰世泽组织部分律师撰写案件解读系列文章,与行业同仁共同学习探讨最高院技术秘密案件。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简称“点读机案”)案中,涉案商业秘密涉及人工智能模型。在双方均未于二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了一审法院的行为定性,认定侵权成立。对于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如何结合模型本身的性质、特点,突破传统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思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值得关注和借鉴。
一、关于行为定性的主要认定
一审法院关于行为定性的认定
原告上海领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领腾公司”)主张的秘点1-7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在领腾公司的点读产品上市之前,第三方主体已经公开了能够实现点读功能的基本相同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自然人被告张某(法人被告上海纸上绝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或“纸上绝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进入领腾公司之前即具备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领域的技术能力,并了解如何实现原告产品功能的现有技术方案。同时,原告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在点读识别内容上的差异,反映了两者针对指向内容的采集范围存在差异;被诉侵权产品是学生平板电脑,原告产品是带有摄像装置的柱状物,须与手机配合使用;二者使用的芯片也不同。基于原告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的识别内容、使用的硬件设备、实现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原告涉案秘点1至秘点7不相同的可能性极大,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