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数据载体型知识产权是指以数据作为信息载体以体现出来的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两类:一是用数据记载的知识产权,二是以数据本身作为知识产权。由于数据载体型知产不稳定,其面临着更为严重的证据排除问题。根据案件类型化实证分析,数据载体型知产的证据排除主要原因是证明力缺失,时间属性、来源属性、生成属性不确定甚至不唯一。通过对数据载体型知产所涉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法考察发现,排除规则不仅凌乱不成体系、规范来源政出多门,而且很多是部门规章的渊源形态,法规位阶低下却又常是孤本依据。田野调查实证发现,数据载体型知产案件在证据采纳或排除上的司法恣意情状严重,例如:证据仅因采集瑕疵即被排除、采集过程严重违规却被采纳、数据载体型知产(真实性存疑的检材)被鉴定意见“洗白”为真实等。由于数据载体型知产证据涉及大量前沿科技,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解释也并不总是能及时而精确地回应新问题,证据排除规则须持续更新,及时回应数据载体型知产的每一轮迭代。
一、引言
数字化是推进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动力之一,数字化也是促进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需要通过载体来具象化,用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将知识产权数字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传统的知产载体诸如纸张、模型等,本身不是知识产权,它们所表达出来的信息才是知识产权。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因数据具有便于存储、复制、传输、携带、认证的特点,更多的信息采用数据作为载体。数据载体型知识产权指的是以数据作为信息载体以体现出来的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主流知产类型。
常见的数据载体型知产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用数据记载的知识产权,另一类是以数据本身作为知识产权。用数据记载的知识产权,和传统载体型知产的区别仅在于电子化,例如美术作品的扫描件、商业秘密的文档图纸等,只是将物理载体替换成数据载体。以数据本身作为知识产权,则较为特殊,例如软件著作权的源代码、专利产品的数据库结构等,已经将数据转化成知识产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