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自主研发抗辩是被诉侵权人常常会提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主张,关于自主研发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审查认定,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1669号案中,纠正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被诉侵权人自主研发抗辩成立的错误认定结论,其中针对自主研发抗辩的证据分析与审查认定,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基本案情
建某公司主张其通过技术引进以及多年自主研发、创新,成为国内拥有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产品和工艺技术的独家厂商,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中的转子、叶片等核心部件的技术参数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技术秘密。
建某公司研发部门前员工冉某、罗某某、张某三人离职后,在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先后入职康某某公司研发部和技术部,分别任研发部经理、副经理与技术部副经理。建某公司诉称,冉某等三人利用曾在建某公司任职的便利条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某公司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图纸,并将之非法提供给康某某公司用于生产侵权KPR-9630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以下称“被诉侵权KPR-9630空调压缩机”), 康某某公司与冉某等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诉请判令康某某公司与冉某等三人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康某某公司提出自主研发抗辩:被诉侵权KPR-9630空调压缩机的技术信息系在案外人西安某某大学和荣某公司合作研发的RY-90旋叶式压缩机的基础上所形成,康某某公司在冉某等人入职前就已生产销售被诉侵权KPR-9630空调压缩机,且康某某公司的技术资料(作业指导书、图纸)上已经存在能够体现涉案密点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获得,与建某公司无关,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