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法中最复杂、最精深的问题,而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的权利要求解释尤其复杂,见仁见智,争议极大。我国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历经了各种争论和变化,先后有“时机论”解释规则、“语境论”解释规则、“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才最终确定了行政案件中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则。本文梳理和回顾我国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各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希望为业界贡献一些知识和见解。
一、“时机论”解释规则
“时机论”解释规则,是指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权利要求的理解通常应当采其字面上的含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限定时机(条件),只有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争议时,才运用说明书和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早些年,“时机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司空见惯。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答辩意见中明确提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应该严格把握解释时机,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前提。本领域对于‘记忆装置'具有通常的理解,其含义明确,因此精工爱普生对‘记忆装置'的解释不符合解释时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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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在“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是用来限定专利权的权利边界的,只有当权利要求不清楚时,才允许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不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以防止专利权人获得不当利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微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控制器”术语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因此不存在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时机,同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控制器”的功能与公知的“控制器”有何区别,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LCD控制器”,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比文件2中“LCD控制器”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是正确的。
2这段判决理由明确采纳了权利要求解释“时机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