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技术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载体。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庭以来受理技术秘密侵权实体案件343件、审结334件,其中2025年审结51件。研读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无疑是办理技术秘密案件的必要环节。为此,安杰世泽组织部分律师撰写案件解读系列文章,与行业同仁共同学习探讨最高院技术秘密案件。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尤其在技术密集型行业中,技术秘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在技术合作、投资入股、技术转让等商业活动中,技术提供方往往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需要向合作方充分展示技术的价值,另一方面又担心技术被“免费获取”后合作破裂。如何在这一过程中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是众多技术型企业面临的现实难题。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579号案中,虽然法院认定涉案166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满足“三性”要件,构成技术秘密,但认为权利人天津某某公司交付图纸系履行《备忘录》的入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某某公司等各被告存在欺诈故意,故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该案虽以权利人败诉告终,但其揭示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教训对技术型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概要
天津某某公司是一家环保技术企业,拥有“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分解炉”相关的166张技术图纸承载的磁力低温蒸汽热分解技术信息。2017年6月,天津某某公司股东张某明与刘某涛、王某平等人签订《投资合作备忘录要点》,约定共同设立深圳某某公司,推广该项目。核心安排为:天津某某公司以技术、专利及产品入股,占股25%;同时深圳某某公司需向天津某某公司支付3000万元技术对价(首付1200万元,余款分三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