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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17 JULY 2024

减轻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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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二审判决(简称1590号判决),适用2倍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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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二审判决(简称1590号判决),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了判决书,并以《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一文介绍二审裁判思路。

在《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可以说,这是本案最大的特点。立足于该案件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判定、停止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均有不少突破和创新,值得重点关注和研究。

本文中,笔者试着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判定”这一问题,梳理1590号判决中的核心裁判观点和思路,以及对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一、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

在1590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提出,“对于本案被诉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经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人民法院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中,并未出现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

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确实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但是,1590号判决中的“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显然不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的“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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