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源软件无罪抗辩第一案为例探析知产首案办理四方略(下篇):
开源协议和开源软件在我国产业界并非新鲜事物,但在司法领域中逐步被接受还是近年之事。本文以我国开源软件无罪抗辩第一案为例,来探析知识产权首案办理的应对方略,大致包括如下的司法路线图:
- 建构本土化的出罪(抗辩)体系,即建构本土化、可落地的司法方案
三、我国现行法下开源软件抗辩的适用逻辑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认可开源协议具备强制力的审判惯例,但对于开源协议为何具有司法强制力,为何可以作为司法大前提,以及开源软件抗辩在我国法律上为何被采纳等问题,仍存在争议与待厘清之处。
在办理无罪抗辩第一案时,我国唯一涉及到“开源”的政府或司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于2017年11月19日出台的《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规定:“面向关键技术和平台需求,支持建设一批能够融入国际化发展的开源社区,提供良好开发环境,共享开源技术、代码和开发工具。规范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和交易、投融资、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发展,加快技术转移与应用推广”。但是该产业政策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也未成为开源协议的强制力的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彼得•德霍斯教授在其名作《知识财产法哲学》中提出,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等知识财产广泛地体现了财产独占论信念。1二十一世纪知识社会的典型现象是,“越来越多的群体将会围绕某种形式的积极知识共有组织起来,以此作为保护该群体中各个个体的自由和财产的一种形式”。2他认为自由软件出现的现象是他所推崇的积极共有知识的一个实例。开源的授权就相对于社会对积极共有所做出的一种认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共有者约定任何人不能阻止源程序的传播,而且源程序的升级版本必须在群体内共有。德霍斯教授认为,鼓励积极知识共有的社会比那些不鼓励积极知识共有的社会更具有竞争力和发展前景。诸如Linux和Apache这些开放性源代码产品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积极共有所产生的结果,也正是这些产品对微软的垄断地位构成了强烈的竞争态势。3然而,德霍斯教授分析得出的这种积极共有知识的财产法哲学,对于理解开源软件法律现象以及面向未来的立法论具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