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将一审判决的1280万元改判为超3.8亿元,引发关注和热议。认真阅读这份长达144页的判决可以发现,看点不仅限于高额判赔。笔者不揣浅陋,尝试总结下述亮点。
精确计算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在案证据,精确计算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并基于该三项数据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二审判决的精确计算并不是要求完全做到1+1=2,其中也有推定的成分。例如,将已有两款玻璃机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全部侵权玻璃机的平均销售价格,参照2022年的营业利润率酌定2023年的营业利润率,这些都有推定的成分,但也属于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权的范围。正是由于这些精确计算(包括合理的推定),最高法院才能够判出来3.8亿元的高额判赔。
最高法院还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技术贡献率的认定。最高法院指出,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相对来讲,二审法院在考量因素方面认定更加细致。例如,在侵权故意方面,提到田某“精心策划”“全力配合”,深圳某公司“显然明知”“放任自流”。关于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提到田某“全盘窃取”,深圳某公司“处心积虑”。在这些认定的基础上,“特别是考虑到深圳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的多项不诚信诉讼行为”,二审判决将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3倍。一审判决是确定为5倍。就倍数的确定来讲,略有遗憾的是,一、二审均没有详细阐述为什么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5倍、3倍,这也是司法实务中不少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仍有待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