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这个承载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全国生态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法典化集成"的历史性跨越,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一座熠熠生辉的里程碑。
二、生态环境法典行刑衔接的核心适用规则
(一)强制移送规则
生态环境、海关、海警等监管机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具有法定移送义务,无自由裁量权,不得仅作出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案件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二)证据衔接规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监测数据、勘验笔录、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定案依据,无需重新收集。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第二款: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