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共五编、1242条的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
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法典为何而来?它整合了什么、创设了什么、改变了什么?对于执法部门和人员、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位身处法典时代的人而言,这些问题的答案,关乎切身权益,值得认真探寻和领会。
本篇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的开篇,旨在帮助读者建立对法典的整体认知——厘清它从何处生长而来,它的体系架构是什么,它的立法逻辑如何,以及它所确立的核心制度意味着什么,为后续专题解读筑牢基础。
01.积累四十年,为何此时成典
从"有法可依"到"法出多门"
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出历史性第一步;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此后四十年间,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气、水、固废、土壤、噪声、海洋……一部接一部的专项领域的单行法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各专项单行法为主干、以配套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的立法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然而,立法的快速扩张与分散推进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截至《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前,我国已积累30多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加之散落在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一体系在数量上蔚为壮观,在实践运行中却问题丛生,集中体现为三大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