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及典型争议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同情形,为行文之方便,文本讨论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注)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制下的公司章程大都对股东出资期限要求很弹性和宽松。其中较常见的二类表述方式有:
A:不作具体时间约定,如"股东缴纳出资时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
B:类型
规定20年甚至30年的出资期限,如设立时间在2016年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应在2036年前缴纳完毕"。
上述出资期限安排情况下,一旦公司在实际经营需要资金,而股东对于明确出资时间或者将出资期限提前事宜意见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
典型案例1:众X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三个股东刘X、林X、陈X各自出资均为100万元、出资比例均为33.3333%。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该案中,陈X起诉要求刘X、林X缴纳出资,林X反诉要求陈X缴纳出资款,诉讼请求及反请求均被驳回。
法院驳回各方诉求的理由是: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届满或条件成就。具体而言,首先,各方均不能提交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股东已按照章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出资计划";其次,刘X、林X当庭表示不同意在现阶段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继续出资;第三,目前根据公司股权结构,无法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股东会决定要求股东实际出资。
二、在公司章程并无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届满或条件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