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将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上交所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共计九章八十三条,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审核规则》适用范围
从适用范围上,除不存在表决权差异的常见境内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外,《审核规则》还适用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特殊境内企业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和符合规定条件[1]的红筹企业[2]在科创板发行存托凭证。
二、科创板上市条件及比较分析
根据《审核规则》,企业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应满足三个必要条件: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前述三个条件,也是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一)发行条件及其比较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满足的发行条件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差异及比较如下:
|
事项 |
具体要求 |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较 |
|
主体资格 |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3)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