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或"35号文"),同时废止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以下简称"(2016)52号文")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52号
)》(以下简称"(2017)52号文")(以上统称"旧办法"),新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现本所律师,通过对新旧办法进行梳理对比,总结要点如下:
一、关联方范围大幅调整
24号文对关联方之划分是以股权和经营权作为区分标准,但35号文以"关联法人和其它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作为区分标准。在关联方认定上,新办法有较大幅度的拓宽(详见附图):
一是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关联方范畴。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关联方,保险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方。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