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在法律实务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合同效力问题在《讲话》和《会议纪要》着墨甚多,内容十分丰富,对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不同合同效力形态区分处理、违反公共秩序无效、合同无效程序保障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了重点阐述与指引,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和裁判观点的风向标。
"成功的经验不一定适合所有人,但是失败的教训大家都可以吸取"——"合同有效的情形大家可以视而不见,合同无效与效力瑕疵的情形大家不得不重视",金融监管的整体环境下似乎想在司法环节让监管政策"长牙齿","长牙齿"的方法一方面是在行政监管层面有重罚,另一方面是在商法和民法司法领域对不满足监管初衷的合同效力予以否定,让金融活动参与主体有血淋淋的教训——"监管司法化"、"司法监管化"同时并存。
本文拟从讲话和会议纪要中专章阐述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入手,并结合金融资管领域的相关司法判例,对金融资管业务合同无效风险点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提高金融资管业务的交易结构与协议安排的司法裁判预期管理,达到为客户最大限度减少金融资管业务安排风险敞口的目的。从律师为客户提供金融资管非诉交易的角度而言,对诸多交易结构创新发表法律意见的时候可能就不是一句"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能够解决的了,需要更加全面和审慎地评估创新型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