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第一支债券违约以来,截至目前,已发生数百起债券违约事件,涉及总金额高达几千亿元。2020年刚开年,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本就不太平的债券市场又增添了几分危机。2020年2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65只、合计兑付金额约688亿元;3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212只、合计兑付金额约2317亿元。疫情之下,对于在2020年第一季度面临债券到期兑付的发行人而言,受运输不畅、物料、人员短缺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响,必将承担较往年同期更大的资金压力。就此,本文将就发行人该如何在疫情影响下应对兑付风险、渡过危机作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发行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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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宜将违约兑付免责理由"押宝"在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理解,人大法工委并非是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违约情形一刀切地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就债券发行及兑付来说,债券发行人发出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认购方认购债券后,双方之间即形成债券交易的合同关系。如果发行人因资金问题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兑付,则构成债券发行文件项下的违约。此种情况下,发行人一般较难以本次疫情作为免除违约兑付责任的依据,理由有二:其一,债券发行人的偿债资金来源途径有多种,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尚未使用的银行借款授信、股权或债券募资及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变现资产等等,疫情的发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发行人的正常盈利能力,发行人仍可用其他资产或方式进行兑付,因而本次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债券兑付的履行不能。其二,债券兑付实为一种金钱债务,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民法理论的通说,金钱债务的支付义务必须履行,通常不适用于不可抗力这种法定的免责理由,所以无论发行人迟延兑付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