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理财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商业银行或其承销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炙手可热、受到一般投资者青睐的投资选择。但实践中,由于投资产品紧俏、个别投资客户相对成熟固定等原因,银行有时为追求客户体验而简化办理流程,代理客户办理业务,除投资者必须亲自办理的事项外,部分流程如代签代领投资协议、代签转账代扣委托授权书等,在实践中均存在着受托代办的情形,但由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知偏差(主要集中于保本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性质认知),导致部分投资者可能会事后反悔否认上述(口头)授权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代理行为是否成立,委托人事后何种行为可视为默示规则下的追认,本文将结合相关立案和司法实践,进行简要分析。
当前,就上述情形下各地法院归类案由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信托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几类案由。案件争议焦点则主要集中在:1.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追认?2.理财协议是否成立?3.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沉默能否成为追认的意思表示
沉默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即成为默示。《民法总则》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该两条规定均明确了被代理人默示构成对代理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属法律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