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将会使促使该地区企业紧密度日益增加,企业搬迁并购重组将会成为常态。企业搬迁并购重组过程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处理员工关系是常见方式。加强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识,对于降低企业用工管理风险十分重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理由处理员工劳动关系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企业需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本文根据对大湾区(内地)部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裁判观点的梳理,希望为大湾区企业提供一些思考和帮助。
一、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大湾区范围内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具有不同口径,一方面,有些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认为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均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外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了扩大解释,譬如有地区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除经济问题之外导致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另外还有地区法院认为:"客观情况"是指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形,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原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等,或者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重大技术革新、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式调整等。下面根据有关案例做具体分析。
(一)认定为"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与主要经营业务不相关的岗位外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740号
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除经济问题之外导致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被告公司的经营业务来看,该公司从事的是生产和销售印唛、织唛等业务,并没有餐饮的业务,如将公司饭堂的业务外包给专业的餐饮公司,是符合社会经济对于专业化分工和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并无不妥,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